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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电子信息学院开展“民法典科普——村民权益”送法下乡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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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黄珏  发布时间:2025-05-22   动态浏览次数:11

今年5月是全国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党政办法务办公室联合电子信息学院与电气学院充分发挥高校服务社会职能,于5月21日走进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海关村,开展了“民法典科普——村民权益”送法下乡系列活动。活动由校法治辅导员、电子信息学院黄骏彪老师主讲。

活动现场,黄骏彪老师聚焦村民生活“红白事”婚姻嫁娶遗产继承的常见民事权益,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为纲,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与贴近生活的事例,生动科普了与村民权益相关的《民法典》条文。

针对村民生活“红事”婚姻嫁娶的常见民事权益。黄老师首先界定了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女方的赠与,与嫁妆同一属性,同属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再结合“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5条与“法释[2024]1号”,讲解了婚姻缔结阶段与存续期间的彩礼返回规则。随后,黄老师结合今年最新颁布的“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5条,讲解了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房屋产权归属规则。现场村民感同身受,体会到了《民法典》“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理念。

涉及村民生活“白事”遗产继承的常见民事权益。黄老师首先引用“(2020)最高法行再375号”真实案例,说明了宅基地上的已建房屋可由子女继承,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随后,黄老师通过对比老人与外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与留给女儿的遗嘱之事例,阐释了《民法典》第1123条“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遗嘱继承或遗赠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含义,同时进一步阐明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无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情形下,仍然可以作为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展现了《民法典》弘扬尊老爱老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涵。最后,黄老师强调了村民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法律注意事项,突出强调了代书遗嘱的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必须在同一个时间空间产生,即法律上的“时空一致性”,并提醒村民“沪80岁以上老人可免费申请一次公证遗嘱”便民服务(2019年9月24日上海市司法局发布)。活动尾声,村民们响起了热烈掌声,纷纷表示能听得懂、能用得上,感受到了《民法典》就在他们身边。

本次活动,是学校年度“民法典宣传月”系列活动之一,也是学校通过法治服务,拓展高校服务社会职能、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送法下乡”具体活动。(供稿:党政办法务办公室、电子信息学院、电气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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