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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电子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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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陆平  发布时间:2018-05-09   动态浏览次数:5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上海电机学院章程》、《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电机学院电子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是电子信息学院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热情和能力的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分委员会人数为9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重点学科带头人、院长、学科科研副院长、教学副院长原则上成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当然候选人,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实践能力强,在本学科或者行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或工程实践声誉和公认的成果;

(三)倾心学院建设和发展,具备参与学术议事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根据《上海电机学院电子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换届方案》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在岗非全职高端人才代表担任学术分委员会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立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主任任命,可连任但不超过2届。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立秘书1名,处理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任命。学术分委员会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九条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当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按照本章程规定补选。

(一)调离上海电机学院;

(二)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三)因身体、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连续一年不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会、不提案)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及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三)审定学院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四)指导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五)审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组织开展学院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院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七)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八)其他需要学术分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与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信息的知情权;

(二)对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权;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分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四)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对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者院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需要紧急审议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邮件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第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秘书处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系部、教师及学生代表向学术分委员会申请列席旁听。

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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